1.96亿索赔判决下的品牌“角力”
在白酒行业的商业版图中,品牌是企业核心资产之一,商标则是品牌的法律标识与权益载体。近期夜郎古酒被郎酒起诉并面临高额索赔及要求更名的一审判决,引发了行业广泛关注。
11月11日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股份公司)发出声明,称11月8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竟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胜马财经注意到,公司在声明中表示,该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股份公司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
夜郎古酒方面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从白酒行业品牌建设与商标管理的角度来看,此案例对于揭示白酒行业在品牌侵权与商标纠纷领域的诸多关键要点及其背后所反映的行业态势,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商标的注册历程来看,夜郎古早在2005年便申请了对应的注册商标。期间虽在2011年遭遇郎酒的商标异议申请,但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进而驳回郎酒异议申请并核准了“夜郎古”注册。
截至当前,夜郎古酒业已成功申请注册了数十件“夜郎古”商标及含有“夜郎”的商标。这表明夜郎古酒在商标获取方面遵循了法定程序且获得了合法授权,在其自身的商标权益范围内进行品牌运营具备初始的合法性基础。
然而,郎酒发起诉讼并获得一审胜诉,其核心诉求点在于认为夜郎古酒业等公司字号“夜郎古”中带“郎”,存在故意攀附“郎”商标商誉的行为;且夜郎古酒业等公司在“夜郎古”注册商标之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构成不规范使用,对郎酒商标构成侵权。
从品牌内涵角度而言,夜郎古宣称其名称源于贵州夜郎文化,贵州当地有夜郎镇,而郎酒的成名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密切相关,双方看似有着截然不同的品牌文化溯源。
但在商业竞争的实际市场认知层面,郎酒作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市场份额的品牌(营收规模超200亿元),其品牌影响力所辐射的范围以及消费者对“郎”字品牌标识的认知惯性可能成为其主张侵权的重要依据。
对于夜郎古酒而言,尽管其品牌有自身的文化底蕴,但在市场传播与品牌扩张过程中是否存在无意或有意借助郎酒品牌影响力的“搭便车”行为,成为争议焦点。
例如在品牌宣传、产品包装设计、市场推广渠道等方面是否存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元素或行为,都需要进一步深入审查与分析。
从行业惯例角度,夜郎古酒提出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郎酒亦如此使用。这一论点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
在白酒行业,的确存在诸多品牌+品类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排除特定品牌组合使用方式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每个商标都有其独特的注册情况、品牌历史与市场定位,不能简单以行业普遍现象来掩盖可能存在的侵权争议。
关键在于是否会导致市场混淆、是否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商标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商业道德规范。
就法律程序而言,夜郎古酒上诉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但从行业影响来看,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一事件都将成为白酒行业品牌竞争与商标纠纷的典型案例。
对于整个白酒行业而言,此案例敲响了品牌建设与商标管理的警钟。在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尤其是酱酒品类从高速发展进入存量竞争阶段,品牌文化作为稀缺资源,企业在品牌塑造与扩张过程中必须更加注重商标的合规性使用与品牌差异化建设。
同时,行业协会与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完善商标审查标准与品牌竞争规范,引导企业通过创新与差异化竞争提升自身品牌价值,而非陷入侵权纠纷的泥潭,从而推动整个白酒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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