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牛最新回应:依法享有50年《协议书》约定权利
针对泰国天丝近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与50年《协议书》相关的声明及舆论炒作,中国红牛3月3日晚发布声明回应,表示依法享有50年《协议书》约定权利,并对泰国天丝声明进行了反驳。
声明全文如下:
近日,泰国天丝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围绕50年《协议书》的“意义”发表万字长文。此前,泰国天丝及相关方矢口否认签署过50年《协议书》,公开主张不存在该份协议。其态度上的明显转变以及文字披露的信息证明,泰国天丝已自认50年《协议书》真实并且该协议对认定中国红牛系列纠纷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司声明如下:
一、泰国天丝的声明通篇不再明确否认签署过50年《协议书》或声称不存在该份协议,实则已自认该协议真实。
1、50年《协议书》明确丙方是中泰红牛或经政府批准的其它名称的公司。泰国天丝以偏概全,故意抹去《协议书》丙方定义的后半句,试图暗示50年《协议书》真实性“存疑”,反而欲盖弥彰。
特别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935号生效裁定书已认定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书》签约主体,享有该协议约定权利。
2、泰国天丝强调50年《协议书》没有加盖企业公章。《98年合资合同》签字页,泰国天丝签署时也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并且PAVANA女士是泰国天丝的签字代表。显然,PAVANA女士签字以及签字加盖公章,都是泰国天丝对外签署协议的惯例,且泰国天丝对该两种签约方式均认可其合法性、有效性。泰国天丝将《95年合资合同》的签章页与《协议书》并列在一起做对比,但却故意不与《98年合资合同》做对比,意在误导媒体与消费者,扰乱视听。
3、50年《协议书》原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签字真实。面对司法鉴定意见,除了矢口否认外,泰国天丝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协议书》上会有PAVANA女士的亲笔签名。深圳前海法院一审判决认定50年《协议书》真实性的事实依据是司法鉴定意见,与北京东方公证处公证书无关。面对50年《协议书》真实性这一不容改变的事实,泰国天丝无疑是在负隅顽抗,颠倒黑白。
深圳前海法院一审判决原文如下:
司法鉴定意见书原文如下:
4、泰国天丝断章取义,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案件中,掩盖仲裁庭因50年《协议书》不属于仲裁案件审理范围,故未对该协议进行审查的事实,以未采纳该协议影射协议真实性,恶意歪曲事实,欺骗媒体和公众。
二、泰国天丝故意混淆50年《协议书》和合资合同,用股东协议取代资源方和合资公司签订的协议,只谈股东权利,不谈作为资源方的义务,漏洞百出。
1、合资合同不具有变更或取代50年《协议书》的效力。50年《协议书》与合资合同签约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的事实已被深圳中院认定。泰国天丝以合资合同20年期限否定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50年的期限利益不能成立,其利用其控制主体恶意阻挠中国红牛通过董事会决议延长经营期限,属于恶意违约行为。
2、50年《协议书》与红牛饮料在中国的合法化直接相关,泰国天丝不能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的情况下,与中国国企合作,多方达成由合资公司50年独家经营约定。50年《协议书》签订后,各方未再共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不存在变更或终止50年《协议书》的合意。泰国天丝意图通过篡改历史,掩盖其恶意违约攫取合资利益的不诚信、不道义、不合法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已认定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关于使用红牛商标以及生产红牛饮料产生的纠纷,“已有另案诉讼,应另行解决”。在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之时,泰国天丝对事实和裁判文书肆意剪接拼凑、断章取义、歪曲事实,是其试图干扰司法和市场秩序的一贯做法,炮制虚假消息、欺骗蒙蔽误导公众的惯用手段。
4、泰国天丝长篇论述50年《协议书》的意义,已然说明该协议对红牛纠纷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泰国天丝公开承认该协议真实存在,将对其2016年以来发动的数十起诉讼和几千份举报行为具有绝对性的否定效力,这也是50年《协议书》对泰国天丝具有“竞业限制”的致命效力。
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泰国天丝撕毁协议,违背诚信原则,与中国红牛前总经理组建的团队在内的各路资本勾连,企图消灭中国红牛主体,独吞中国红牛30年超前投入和奋斗才换来的劳动成果,如果得逞,于法不容、于理不容、于情上万名员工更难接受!
中国红牛相信各级司法机关会对50年《协议书》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对中国红牛及其庞大产业链的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公正的保护。中国红牛是红牛饮料及品牌在中国的实际创立者、经营者和主要贡献者,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坚决维护企业和合作伙伴合法权益。
今年是中泰建交50周年暨“中泰友谊金色50年”,中国红牛是其中长达30年历史的见证者、参与者和受益者。当前,中国红牛生产销售一切正常。我们将一如既往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共筑满意消费,回报广大消费者以及合作伙伴的长期信任和支持!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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